公司欠债,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最重要的两个特点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仅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出资,应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那是不是公司股东只能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资产远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还能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一项伟大的发明,它用一层神秘面纱将公司的无限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完美隔离,从而极大的推动投资增长,加强市场活力。但是,天使和魔鬼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这项制度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被一些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就特定事实刺破这层面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成功案例,之后,许多国家也相继给出类似判例。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也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需要证明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通常,证明人格混同要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务混同三个方面入手,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是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不可分,如公司的账簿与股东的账簿一体化,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等;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没有区分,公司的财产转化成为股东个人的财产,或转化为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产,股东个人的负债通过各种形式转化成为公司的负债等。 证据搜集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发票、单证:通过对比公司与股东的发票、单据,寻找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线索。 2、账户、税务:通过法院对银行、税务等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寻找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 3、其他途径: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途径搜集可能与财产混同相关的资料、记录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证明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追加股东或关联公司成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已经成为债权人可行的和有效的维权方式。但是,证据的搜集分析是难点所在,往往需要熟悉公司法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另外,随着股权设计的日益发展,有一些人格混同夹杂在网状的股权架构中,给债权人的举证增加不少难度。所以,债权人的维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抽丝剥茧,层层递进,才能让真正的债务人从幕后走到台前,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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