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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你应该了解的婚姻财产法律问题

婚姻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的类型: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特别提示:

(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个人财产的特别提示:

(1)夫妻任何一方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为例外,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

(2)婚后个人财产分为约定型和法定型,约定型是指根据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后财产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约定型优先于法定型。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例外情形: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法定型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2)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a.结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b.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的赔偿金(不包括保险费和现金价值)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包括租金)

 

 

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

(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4)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例外情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2)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财产分割中的特别提示 :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大额财务给付,应当赋予合法配偶返还请求权。

(2)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若不分或者明显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有关债务。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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